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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核名企业概况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14        返回列表
前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国家总局核名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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